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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女性都在做些什么​工作​

时间: 2020-11-15 19:05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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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女性都在做些什么工作

      大家如在下午7点左右回家,经常会在电梯里遇到清一色职业女性,踩着高跟鞋,拎着大包小包,有的提着菜,疲惫神色,有时大家目光接触,还会点头示意。妇女们到底以何种规模参与到工作中呢?


中国女性的半边天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感受到中国职业女性都在做些什么,笔者先展示一组数据:


这是美国国家统计局网站上一组关于劳动参与率的图表。圆的面积是劳动力总量,横轴为女性劳动参与率。是不是很有趣?具体的数据如下:


中国的劳动总量最高,与人口总量比较来说,中国达到了76%的劳动参与率,而差不多人口的印度只有56%选择出来工作,而美国、日本、芬兰等发达国家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也没有中国高,可以说中国女性为中国劳动力市场补充了巨大力量,这让我想起了小时候电视台有个节目叫:半边天。

中国女性参加到劳动力市场的规模以及动力那么大,除了独生子女的影响外,跟我国法制进程以及法制宣传密不可分。中国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已39年,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在90年代,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1992年还专门就妇女权益问题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更多的女性走进劳动力市场。

但无论法律层面怎么呼吁男女平等,在生理结构和社会属性上,男女终究有很多差别。我国劳动法领域从多个方面照顾了女性的特殊性,下文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就业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十三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女性在选择就业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国家固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除外;并且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相关法条:

①《劳动法》第十三条;

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二、劳动范围及强度的保护

考虑到女职工生理上的特殊性,国家在女职工的劳动范围以及劳动强度上均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及禁忌限制,以充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0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0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0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0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相关法条:

①《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三、工资保护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女职工与男职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享有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相关法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四、性骚扰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义务。

相关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五、月经期的保护

“月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

六、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期间的保护

由于女性在生育上的特殊性,为切身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国家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对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01.工资待遇、就业保障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待遇,也不得任意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的除外。

相关法条:

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02.工作强度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劳动状态适当调整劳动量或劳动内容,不得让女职工加班或安排夜班劳动,且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一并计入劳动时间。

相关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03.产假+护理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和《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的产假,难产和生育多胞胎的还要另行增加产假天数,甚至流产的也可获得15天或者42天的产假,但这只是全国性的规定,各省市均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增加。比如重庆市范围内,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即重庆地区的女职工生育的可至少休假98天+30天=128天。

女职工生育的不仅享有产假,还享有带薪休假的待遇,此外还享有生育津贴并且可以报销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男方还可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同样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相关法条:

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04.生育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的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女职工生育期间不仅享有法定产假,还享有生育津贴并且可以报销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医疗费用。

相关法条:

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05.哺乳期优待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尚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甚至还规定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以方便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相关法条:

①《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七、提前退休

考虑到女职工的特殊性,国家对于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是有较为宽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我们总结出以下情形以供参考: